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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优秀共产党员事迹材料-法学院 范李瑛

发布时间:2016-08-30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党委宣传部   点击:
  范李瑛,女,汉族,1963年2月出生,河南邓州人,中共党员,现为烟台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范李瑛同志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30多年来始终以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思想上追求进步,行动上率先垂范,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善于团结同志,能够在集体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为双肩挑干部,在专任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上,恪尽职守,取得了优良的工作效果。
  教学工作。先后承担本科《民法总论》《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司法文书》等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效果多次获TOP10,连续两次被评为法学院“学生最喜爱的五位老师”,指导的本科生论文获得山东省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自2004年开始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至今已培养研究生百余名,其中2名研究生分别考取中国人民大学和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1名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2名研究生获齐鲁研究生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和三等奖,近10余名研究生获山东省和烟台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2014年获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山东省研究生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编著教材9部,其中参编的二部教材分别入选“十一五”规划教材和“十二五”规划教材;主持山东省教育厅教改项目3项,参与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10项;民商法国家级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民法国家级精品课主讲教师;2015年山东省第九届教学名师。
  科研工作。参与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省社科项目1项,出版专著1部,在《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科研成果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山东省司法厅优秀成果奖2项,烟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
  研究生工作。在2012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举行的第三轮法学一级学科评估中,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在全部参评的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51家单位中,学科整体水平位列第1名;在包括博士一级学科单位的全部87家参评单位中,学科整体水平名列第29名;建立了十余个研究生教育与实践基地,在基地遴选兼职导师10余名,为研究生实践教学提供了平台和师资保障;针对法学院研究生质量与研究生数量的逆向趋势,转变研究生工作思路,采取修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烟台大学法学院 “学术之星”评选办法》等举措,加强政策引导,研究生培养开始由量的优势逐步向质的优势转化,取得了一系列成果:2015年全日制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92篇,其中CSSCI论文1篇,获山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实践成果奖1项、省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1人、校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烟台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4项,考取博士研究生2人;1名导师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委员会优秀指导教师奖”,1名教师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委员会优秀管理者奖”。
  党建学生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要求,将“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主体责任、其他领导主要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学院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师德建设成绩显著,涌现出我校首个“山东省师德标兵”1人、烟台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校“奋斗的青春最美丽”宣讲团成员2人,1名毕业生被选拔为南疆公务员;工会工作取得“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歌咏比赛”三等奖、校运动会获得精神文明奖;首批发放校友捐赠“思源助学金”3.2万元,实现学院困难生资助工作全覆盖,资助工作和社会实践工作效果突出,获我校首批资助工作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实践工作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法学院团委获得烟台大学红旗团委、共青团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学院辅导员获评山东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者、第十四届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担任本科法141—1班班主任,所在班级获得校红旗团委和优秀班级荣誉称号。
  服务地方工作。2015年法学院被烟台市人民政府聘任为单位法律顾问,2015年法学院2名教授担任首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2015年设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和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获省、市120万元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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